医疗保障法2027年1月1日施行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医疗保障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涉及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来看看有哪些亮点!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医疗保障法明确,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强化困难群体参保权益保障
医疗保障法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资助。

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管理使用
医疗保障法明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立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持续提升医药服务质量。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除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增强相关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同时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并明确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医师的,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法明确,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医保相关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同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医疗保障法规定,国家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医疗保障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