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超龄劳动者权益,首部专门规章7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落实渐进式延迟退休改革要求,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规定》适用范围
●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有偿劳动。
●提前退休人员再就业,同样适用。
●弹性延迟退休人员:延迟期间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二《规定》核心权益保障
01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工资。
02休息休假
●遵守法定工时与休假制度,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确需加班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03劳动安全卫生
●安排适配岗位与劳动强度,禁止职业禁忌与危险作。
●必须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培训。
04工伤保险(强制)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工伤认定、鉴定、待遇与普通劳动者一致。
05养老保险
●已领养老金:待遇不变,可继续领取。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可个人身份续保;协商一致后单位可代缴。
06医疗保险
●已享退休医保:待遇不变。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可个人身份续保;协商一致后单位可代缴。
三《规定》用工管理要求
●必须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
●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高危、高强度及职业禁忌岗位。
四《规定》争议处理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等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退休年龄小贴士: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