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申领服务、政策高效直达!关于失业保险,好消息速查收→

日期:2026-09-02 14:55:18分享到:
发布日期:2026-09-02 14:55:18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优化失业人员申领服务

01

稳妥处理多重参保关系

参保人员在两个及以上统筹地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时,转出地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出本地参保缴费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保留一地失业保险关系后,清理同期其他关系

02

简化处理流程

各地要妥善处理因用人单位操作失误错填停保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在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后予以重新填报,并经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停保原因核实与修改工作。

03

强化服务与宣传

各地要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需先归集多地参保关系,并在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对统筹地区外有参保记录的失业人员,提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

对因补充材料或情况变更等原因多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进度、审核结果,靠前答疑解惑。

要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等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经办窗口、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明确说明自法定停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履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的义务,以及未及时报告可能承担的责任。

 

推动惠企政策高效直达

01

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各地通过数据比对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后,要及时推送确认领取信息,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企业确认后及时发放。

经提示仍未确认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保留待遇享受资格。

02

细化拓展“证岗相适”情形

各地要健全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规则,以职业中类与行业类别对应关系为“证岗相适”认定基本依据,比对领补证书职业中类与申领人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的适配性。

对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应有信息的数字、绿色职业证书,可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证书。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设“证岗相适”认定情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