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吗?

日期:2026-09-24 15:13:15分享到:
发布日期:2026-09-24 15:13:15

企业都会遇到这些问题:

  • 员工月初离职月末入职,当月社保还要缴纳吗?

  • 员工离职后,还没到社保减员时间节点,应该如何处理?

  • 员工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公司有规定离职月就可以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要求离职员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

针对员工月初离职社保缴纳的解决,也有所谓的“企业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当月15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号之后离职的员工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先来看一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所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对于这个问题,河南税务局也给到了明确回复:

河南税务也曾发布过文章明确员工离职当月不用缴纳社保是错误的。

政策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GI6GXR_VMvUcDHiQlEh5gg

· 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离职的当月,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应为其缴纳在职当月社保费用,否则企业可能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 员工月初离职或月末入职,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月应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地人社局、税务局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复都是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劳动者不交接工作单位还能社保减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段,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总结出以下两点非常关键:

  • 第一、双方应有书面约定;

  • 第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50条第一段上述已经解释过,交接工作是在办理解除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的同时或者之后,不影响社保减员。

如果涉及经济补偿,单位和员工双方有约定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再支付,注意并没有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内容为准。

所以,经济补偿可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再支付,建议企业要提前和员工书面约定,离职时做好交接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