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简介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施行浮动费率,目前我公司的缴费比例(即费率)为0.5%,员工个人不缴费。
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 故意犯罪的;
② 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发生工伤事故并经认定后,因治疗所支付的医药费用可先报销,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申报
员工发生工伤后48小时之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向后延续)以书面、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工伤申报热线0371-63289222-615,传真0371-65966233,我公司会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一张,
(4)员工所在公司出具的工伤申报申请书,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
(6)本人自述材料,两个证明人的证明材料,外出办事发生工伤需提供单位派工证明,
(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以及调解协议。
四、工伤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康复性治疗费用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的工资。
4、伤残等级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 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5、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1)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东大街56号)烧伤、灼伤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航海中路90号)综合
(3)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桐柏路195号)综合
(4)郑州人民医院(郑州市黄河路33号)综合
(5)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市陇海中路58号)骨伤诊治
(6)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郑州市红旗路2号)苯、粉尘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的尘肺病等
(7)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西)(郑州市郑上路602号)断肢再植
(8)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郑州市凤凰路27号)断肢再植
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一)、申请工伤医疗待遇(门诊)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工伤职工就诊登记材料(就诊介绍信/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等);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无法提供明细的,需提供包含分项价格和总价的门诊处方(医疗机构盖章);
7.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伤害部位和程度);
8.门诊病历;
9.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原件(医疗机构盖章)。
(二)、申请工伤医疗待遇(住院)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工伤职工就诊登记材料(就诊介绍信/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等);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住院总费用清单(医疗机构盖章);
7.诊断证明原件(需注明伤害部位和程度);
8.出院证明原件;
9. 住院病历(包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医用体内植入材料相关合格证或条形码、体内植入材料告知书、化验及医技检查结果报告单)。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或护理费需提交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劳动能力鉴定发票原件;
6.被评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申请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待遇还需提供:(1)《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2)工伤职工本人名下开具的邮政储蓄银行或建设银行存折(账号页)复印件。
(四)、申请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交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郑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7.《郑州市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减少)》(原件、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1.《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
2.《郑州市工亡待遇申请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或老工伤纳入表(复印件);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
5.被供养亲属(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子女18周岁以下)的如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等);
6.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经济来源证明;
7. 被供养亲属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被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9.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子女年满18周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供养亲属,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10.《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
11.被供养亲属本人名下开具的邮政储银行或建设银行存折(账号页)复印件;
12.经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特别提示:
提供的待遇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申请待遇所需的经办表格:《郑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受理表》《郑州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等,可网上下载打印,网址:www.zzsi.com。
2.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除紧急救治外,应遵循先登记后就诊的原则。
3.治疗工伤时不得使用医保卡,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报销。
4.以建筑项目形式参保的,申请待遇时还需提供建筑项目参保证明(或缴费发票复印件)、建筑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原件、复印件)、建筑项目延期证明(适用于项目延期期间发生工伤的)。
5.若涉及其它(交警、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需以上材料,请在报送材料前复印备留。
6.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需列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赔偿明细)。
7.涉及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理赔协议(需列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赔偿明细)。
8.其他部门留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所需材料原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留存部门的印章。
9.要求所有复印资料均使用A4纸。
10.每月5日至20日为业务受理时间(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