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通知》,各类用人单位是高温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主体,必须结合气象预报和生产特点,科学调整作业排班,规范高温时段作业作息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来临前统一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肺部、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的人员,及时调整至常温岗位,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另外,严格落实特殊群体禁忌作业规定,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室内温度33℃以上场所作业。
《通知》提出,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变相替代。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得以高温津贴抵扣正常工作工资。
此外,严禁以矿泉水、绿豆汤、防暑药品、洗护用品、购物券等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正常工资待遇。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从源头防控、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和健康培训等方面构建全链条防护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知》中明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督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网约车、货运等平台企业履行用工管理责任。
督促平台企业在高温时段合理减少派单量、延长配送时限,明确设置骑手、配送员连续接单休息时间。
同时,依托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等)补充配备饮水、防暑药品、血压测量设备等,为骑手等劳动者就近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平台企业应参照本地高温津贴标准,为户外接单人员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将高温防护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同步紧盯建筑施工、市政环卫、道路养护、电力通信、露天物流等传统露天行业,逐企排查防暑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点企业台账,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畅通维权渠道,确保高温劳动保护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应急、卫健、住建、交通、工会等部门开展高温劳动保护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温作业工时管控、高温津贴发放、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暑工伤待遇落实等情况。对未落实防暑措施、拖欠高温津贴、强制高温超时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罚。
依托12333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监察线下窗口和线上投诉平台,优先受理劳动者高温权益举报投诉,做到快速核查、限时办结。对涉及高温劳动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化解劳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