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春节假期逐渐结束,各地企业已启动远程办公或发布再次推迟复工通知。而此次疫情突发,顺延假期工资怎么算?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该如何发放工资?
现从中筛选出以下大家普遍关心,也是向我们咨询次数最多的问题,为大家统一解答。
01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02
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03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是否能计算在医疗期内?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若劳动者属于疑似患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尚未被确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能被确认为患病,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04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按医疗期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若劳动者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可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如果单位未制定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
05
从疫情地区返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06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