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突发的疫情可让各大公司HR忐忑不安。
各地市为疫情防控已纷纷推迟返工时间。除个别情况外,目前大部分企业将于2月10日起复工、返岗。然而疫情蔓延态势目前无法准确预测,如果自己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工作期间不幸被传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何处理,算工伤吗?
本文结合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日政府下发政策,认为这个问题应分类讨论,视情况而定。
疫情工作相关者?纳入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中写的很明确,只有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会认定为工伤。
非相关工作者?不算工伤
那非相关行业工作者呢?他们不幸患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里面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此列。依据目前规定,不能视作工伤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那这些人怎么办?
别担心,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确诊和疑似病例,医疗费用由政府兜底。
确诊病人
在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中规定,“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疑似病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将此前针对确诊病人建立的综合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卫生健康委诊疗指南明确的疑似病人,免除疑似病人个人负担。同时,明确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在诊断为确诊病例前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进行补助。
由此看来,非疫情防护和治疗工作人员如不幸为确诊或疑似病例,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但其医疗费用均由当地政府兜底。